北京國稅[2014]號
現將《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予以發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3月5日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全市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簡稱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市各級稅務機關對特定稅收違法行為依法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特定稅收違法行為是指《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簡稱《執行標準》)列舉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是稅務機關稅務行政處罰操作規范,不作為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直接引用。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在法定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根據稅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類型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額度行政處罰的權力。
第五條 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和最小損害原則。
第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并根據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等情況,在《執行標準》規定的幅度內,對稅務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因特殊原因不適用《執行標準》的,必須說明理由,并經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局)局長批準。
第七條 稅務機關可根據下列情形,認定稅收違法行為的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
(一)當事人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配合稅務機關查辦案件的主動性;
(二)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發生次數;
(三)涉案發票、完稅憑證等票證數量;
(四)流失稅款的規模;
(五)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
(六)其他情形。
第八條 稅務機關對稅收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或沒有法定處罰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九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稅收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條?當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積極配合稅務機關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
(三)其他依法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一條?稅務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多次實施稅務違法行為,或者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后繼續實施同一類違法行為的;
(二)在稅務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三)隱匿、銷毀或拒絕提供稅務違法行為證據的;
(四)抗拒檢查,阻礙稅收執法的;
(五)對證人、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六)在共同實施稅務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
(八)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改正的;
(九)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影響巨大,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的;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二條?各局可根據本單位工作實際,按照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涉案票證數量等情節,對《執行標準》規定的裁量幅度進一步細化、量化,也可針對《執行標準》規定以外的其它稅收違法行為,制定本單位的具體裁量標準,并報送市局備案。
第十三條?《執行標準》所稱“逾期”是指超出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辦理稅務登記、進行納稅申報、報告賬號等的期限。
第十四條?除有特殊規定外,《執行標準》所稱的“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以上”不包含本數。
第十五條?本公告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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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標準所稱的“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以上”不包含本數。 關于《北京國稅局 北京地稅局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解讀
一、為什么要制定《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
答: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關系到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切身利益,也是稅務機關的一項重要法定職權。長期以來,由于各稅務機關掌握的處罰裁量權標準不統一,“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罰”現象時有發生,既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和規范性。
為推動解決上述問題,按照市政府和稅務總局的相關要求,北京國稅局和北京地稅局共同制定了《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
二、《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適用于什么范圍?
答:《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是關于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基礎性制度規范。全文共計十六條,內容包括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概念、裁量原則、裁量因素,不得處罰、不予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等。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明確要求,稅務機關應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等情況,在《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規定的幅度內,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做出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對因特殊原因不能執行《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的案件,比如因不可抗力發生的案件等,《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要求稅務機關在履行審批手續過程中,必須說明理由,并加強層級監督,避免裁量權濫用。
為便于制度推行,《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授權各區、縣局可根據本單位工作實際,對規定的裁量幅度進一步細化,也可制定對十二項違法行為以外的其它違法行為的裁量標準,并報送市局備案。
三、《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采用表格形式,列示了十二項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標準。這十二項違法行為絕大部分是在日常征管中發生較多,并且易于規范和細化的。
四、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之后,是否還會有新的標準出臺?
答:《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是北京國稅局、北京地稅局共同規范的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兩局本著“循序漸進、逐步推動”的原則,還將分期分批擴充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逐漸實現對北京市轄區內全部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規范。